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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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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點第二款之訴訟輔導志工,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訴訟輔導志工由法院自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推薦之學生中擇優遴選之。 (二)訴訟輔導志工資格及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系、所推薦名額,由法院與各院校協議後定之。 (三)訴訟輔導志工於訴訟輔導科辦理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第七條所列之服務工作。 (四)訴訟輔導志工參與服務工作前,應接受法院施以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課程(詳如附件四、五)。相關特殊訓練課程,法院得依個別需求增加課程項目。 (五)訴訟輔導志工任期一年,自實際到院日起算,期滿仍在學者,得續聘之,每次不得逾一年。 (六)訴訟輔導志工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得向法院申請發服務績效證明書(例示如附件六),法院應於七日內審查並為核發與否之決定。 (七)訴訟輔導志工於服務期間內表現優異者,法院得通知所屬院校酌予獎勵。 (八)訴訟輔導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停止其服務,並通知所屬院校議處: 1.言行違反服務規定。 2.言行有損法院形象。 3.服務態度不佳。 4.其他不適任情形。 (九)訴訟輔導志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者,應以書面敘明原因,通知法院退出服務行列。 (十)法院應編列預算,為訴訟輔導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得酌發交通費及誤餐費。交通費及誤餐費,每人每日合計不得逾五百元。 (十一)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志工之權利義務,依志願服務法、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6條的規定,訴訟輔導志工的資格和名額由法院與各大專院校協議後確定。訴訟輔導志工的任期為一年,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且在學期滿仍在學期間可以續聘。訴訟輔導志工有參與特殊訓練課程的義務,並有機會獲得服務績效證明書。其服務期間表現優異者,法院可以通知所屬院校給予獎勵。然而,如果訴訟輔導志工違反服務規定、損害法院形象、服務態度不佳或其他不適任情形,法院有權終止其服務。此外,志工因故無法繼續參與服務時,應向法院提出書面通知退出服務行列。法院應編列預算為訴訟輔導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並可酌發交通費和誤餐費,每人每日交通費和誤餐費不得超過五百元。關於其他有關訴訟輔導志工的權利義務,則依照志願服務法、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等法規進行辦理。 資料來源: -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2/p03_02_01_02_01.htm) - 志願服務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25) - 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90032) - 法院辦理招募單一窗口聯合服務業務志願服務工作者作業要點(https://www.moj.gov.tw/21301/21302/21303/21309/785791)

  • 名詞
  • 志願服務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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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第三點第二款之訴訟輔導志工,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訴訟輔導志工由法院自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