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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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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點第一款之司法實務實習,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實習生由法院自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推薦之學生中擇優遴選之。 (二)實習生資格及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推薦名額,由法院與各院校協議後定之。 (三)實習生赴法院實習前,所屬院校應施以相當培訓或委託法院辦理,所需費用由所屬院校負擔。 (四)實習時數,不得少於一百六十小時。為避免實習效果中斷,除另有協議外,於寒、暑假期間,每週連續四日;於開學期間,每週連續二日。但有特別情事,經實習生報請法院准者,不在此限。 (五)實習生為無給職,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協助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等事件,或其他交辦業務。 (六)實習生之配置由法院視業務需求妥適分配,並得機動調整其配置及工作內容。 (七)實習生應於法院指定之處所處理事務,並自備電腦設備、文具或其他必須用品。 (八)實習生應簽署同意書(例示如附件一),聲明確實遵守有關保密、迴避等規定。如有違反,法院應立即終止其實習,追究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並通知所屬院校依校規議處。 (九)實習生應遵循配屬法官或科室主管之指示,處理法院事務,並按日填寫實習日誌(例示如附件二)。 (十)實習生實習期滿後,配屬法官或科室主管得綜合其工作績效、研究能力、學習態度、待人處事及差勤狀況等,予以考評(例示如附件三),併同實習日誌送交所屬院校。 (十一)實習生於實習期間產出著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由法院與各院校協議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 5 條的規定,針對實習生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詳細的規範。根據該條的內容,以下是對這些規定進行逐條解釋: (一)實習生的選拔是由法院根據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推薦的學生中進行優遴選的。 (二)實習生的資格和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推薦的名額,是由法院和各院校在協商後確定的。 (三)在實習生前往法院實習之前,所屬院校應該進行相應的培訓,或者委託法院進行培訓,所需的費用由所屬院校承擔。 (四)實習的時數不得少於一百六十小時。在避免實習效果中斷的情況下,寒、暑假期間連續四天每週,開學期間連續二天每週。但是,在特殊情況下,經實習生向法院報請核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五)實習生是無給職的,他們應該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協助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等事務,或者處理其他交辦的業務。 (六)實習生的配置由法院根據業務需求進行適當分配,并且可以靈活調整他們的配置和工作內容。 (七)實習生應該在法院指定的地點處理事務,并自備電腦設備、文具或其他必須用品。 (八)實習生應該簽署同意書,聲明確實遵守有關保密、回避等規定。如果違反規定,法院應立即終止實習,並追究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並通知所屬院校進行校規處理。 (九)實習生應該遵循配屬法官或科室主管的指示,處理法院事務,并且每天填寫實習日誌。 (十)實習生實習期滿後,配屬法官或科室主管可以綜合考慮他們的工作表現、研究能力、學習態度、待人處事和差勤狀況等因素進行考評,并將實習日誌一同提交給所屬院校。 (十一)關於實習生在實習期間產生的著作的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由法院和各院校進行協商並確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 5 條

  • 名詞
  • 善良管理人名詞
  • 非訟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行政責任名詞
  • 智慧財產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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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 5 條規定:「五、第三點第一款之司法實務實習,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實習生由法院自各大專院校法律相關研究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所屬各機關辦理司法實務與法學教育整合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