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協助法院妥適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六條第三項後段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下簡稱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訂定本要點。
根據上述內容,第一條提到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該條規定了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以要求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這表示當被審判的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認定為加害人,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給被害人,並要求加害人進行處遇計畫,以達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並且,根據上述內容所提及的第20條第2項,當有人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對於這些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這表示當被害人提出要求核發保護令時,他們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而這些證據可以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只要能夠證明被害人面臨被加害人虐待或恐嚇的環境。 參考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1&FLNO=14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1&FLNO=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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