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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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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法院妥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六條第三項後段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下簡稱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訂定本要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內容,第一條提到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該條規定了法院核發保護令時,可以要求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這表示當被審判的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被認定為加害人,法院可以核發保護令給被害人,並要求加害人進行處遇計畫,以達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 並且,根據上述內容所提及的第20條第2項,當有人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時,對於這些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當事人承擔。這表示當被害人提出要求核發保護令時,他們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家庭暴力事件的發生,而這些證據可以是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只要能夠證明被害人面臨被加害人虐待或恐嚇的環境。 參考資料: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1&FLNO=14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0條第2項",行政院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10001&FLNO=20

相關函釋 1

  • 名詞
  • 名詞
  •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規
  • 相對人名詞
  • 加害人處遇計畫名詞
  • 通常保護令名詞
  • 暫時保護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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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1 條規定:「一、為協助法院妥適核發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第十六條第三項後段命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