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院得不經鑑定、評估,逕行核發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之民事保護令。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時,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辦理。
二、法院得不經鑑定、評估,逕行核發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之民事保護令。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時,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