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得不經鑑定、評估,逕行核發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之民事保護令。 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時,費用之負擔,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辦理。
依據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2條,法院在核發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通常保護令時,有以下兩種方式可以處遇相對人: 1. 不經鑑定,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 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命令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以及其他輔導,而不需要經過鑑定程序。 2. 依法院命令,進行處遇計畫的鑑定。 根據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法院有權命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的鑑定,以確定是否有必要施以處遇計畫。在進行鑑定時,根據相關規定,鑑定費用的負擔應該參照民事訴訟費用的相關規定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法院發現有必要核發保護令,但相對人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缺乏認知,法院可以直接命令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以提高其對於家庭暴力的認知與理解。又或者,如果相對人對於親職存在問題,法院可以命令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以幫助其改善親職技巧。在進行處遇計畫的鑑定時,可能需要專業人士進行評估並提供鑑定報告,相關的鑑定費用則由負擔鑑定的一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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