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及其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法院於裁定時,宜審酌主管機關之前項建議。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時,可以請求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的必要性以及實施方式等方面的建議意見。這些意見是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的,以提供法院參考。主管機關可以根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的規範,評估相對人是否需要接受處遇計畫,並提供適當的建議。這有助於法院判斷核發保護令的必要性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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