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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及其實施方式提出建議。 法院於裁定時,宜審酌主管機關之前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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