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院請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訂定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進行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評估時,宜提供下列資料,並曉諭相對人接受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以下簡稱評估):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四)訪視會談記錄表。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七)危險評估量表。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 (九)其他相關資料。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得知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4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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