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評估以面談方式為之者,法院宜為下列協助: (一)提供所需場地、設備及維護安全措施。 (二)與主管機關所屬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協商評估日期及每次評估人數,並指定紀錄科長或適當人員控管人數。 (三)通知或於開庭時諭知相對人應到場,並告知評估日期及地點;書記官應向控管人員登記並通知該管防治中心。
五、評估以面談方式為之者,法院宜為下列協助: (一)提供所需場地、設備及維護安全措施。 (二)與主管機關所屬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協商評估日期及每次評估人數,並指定紀錄科長或適當人員控管人數。 (三)通知或於開庭時諭知相對人應到場,並告知評估日期及地點;書記官應向控管人員登記並通知該管防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