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評估以面談方式為之者,法院宜為下列協助: (一)提供所需場地、設備及維護安全措施。 (二)與主管機關所屬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協商評估日期及每次評估人數,並指定紀錄科長或適當人員控管人數。 (三)通知或於開庭時諭知相對人應到場,並告知評估日期及地點;書記官應向控管人員登記並通知該管防治中心。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有關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的參考作業要點第 5 條,應詢問主管機關意見時,法院應檢送以下資料影本給主管機關,並告知相對人接受主管機關的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四)訪視會談記錄表。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七)危險評估量表。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無者免提)。 (九)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所列出的資料均需提供給主管機關,並讓相對人接受主管機關進行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全面了解案件的情況,並評估相對人的狀況和危險性等因素,以促使主管機關做出適當的評估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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