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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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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估以面談方式為之者,法院宜為下列協助: (一)提供所需場地、設備及維護安全措施。 (二)與主管機關所屬之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防治中心)協商評估日期及每次評估人數,並指定紀錄科長或當人員控管人數。 (三)通知或於開庭諭知相對人應到場,並告知評估日期及地點;書記官應向控管人員登記並通知該管防治中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訊,有關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的參考作業要點第 5 條,應詢問主管機關意見時,法院應檢送以下資料影本給主管機關,並告知相對人接受主管機關的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 (一)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 (二)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 (四)訪視會談記錄表。 (五)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單。 (六)判決書(緩刑或假釋者)。 (七)危險評估量表。 (八)相對人前科資料(無者免提)。 (九)其他相關資料。 以上所列出的資料均需提供給主管機關,並讓相對人接受主管機關進行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這些資料的目的是為了讓主管機關全面了解案件的情況,並評估相對人的狀況和危險性等因素,以促使主管機關做出適當的評估和決策。

  • 主管機關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名詞
  • 開庭名詞
  • 諭知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書記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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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5 條規定:「五、評估以面談方式為之者,法院宜為下列協助: (一)提供所需場地、設備及維護安全措施。 (二)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