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院核發包括處遇計畫內容之民事保護令,應於主文為具體明確之記載,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之內容、次數或期間。 (二)處遇計畫如需費用時,其費用負擔之方法。 (三)處遇計畫之完成期限。 前項主文宜記載相對人應依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期日至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報到,並依裁定內容完成處遇計畫。
根據法院核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參考作業要點第7條的規定,如果相對人不配合接受鑑定、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時,法院可以檢送該資料給防治中心,並請他們以書面資料的方式進行評估,然後提供書面意見作為參考。 這表示,如果相對人拒絕接受鑑定、面談或電話訪談評估,法院可以將相關資料提供給防治中心,並要求他們以書面方式對該案件進行評估,然後提供書面意見供法院參考。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因相對人不合作而無法進行評估的情況,以確保評估人員能夠提供專業的意見,並協助法院做出正確的判斷。 根據參考資料,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5條規定被害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權益保護,而防治中心則是執行此一法律的主要機構之一。透過相關資料的提供,防治中心能夠評估相對人的行為和案件的相關資訊,並提供具體的書面意見供法院參考。這樣做可以增加判決的準確性,保護被害人的權益,並確保相對人受到適當的處遇計畫。 由於缺乏具體案例的資訊,無法提供附帶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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