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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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密文書歸檔時,承辦人員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封面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或案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並於封口處蓋職名章後,送檔案室辦理歸檔。案由或案名得以代碼或代名表示之,但不得著錄「密不錄由」等無以判斷內涵之文字。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文書時,限依封套記載事項檢視,不得拆封,封套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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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機密文書的歸檔程序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 承辦人員在歸檔時應使用封套封裝機密文書,封面上要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或案號、案由或案名、分類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的起迄日期、保存年限、機密等級以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例如,機密文書封套上可以註明「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九十年度矚重訴字第四號貪污案」,並在封套上註明「機密」、「保存年限:30年」等相關信息。 2. 封套的封口處應該蓋章後送至檔案室進行歸檔。 例如,承辦人員在封口處蓋上原承辦人的印章,確保文書的完整性。 3. 檔案管理人員在點收機密文書時,應限於封套上記載的事項進行檢視,不得拆封;如果封套上的記載不完整,則應退回給承辦人員補正。 例如,檔案管理人員在點收機密文書時,只需檢查封套上的記載,如果發現封套上的信息不完整,則應要求承辦人員進一步補充相關資訊。 相關參考資料: 1. 文書管理檔案管理手冊第四十八點: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102 2.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70046
- 案由名詞
- 迄名詞
- 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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