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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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歸檔: (一)以本院名義對各庭室科單位行文,各受文單位辦畢後得不歸檔;本院各庭室科間行文,亦同。 (二)機關間之紙本行文經轉製為電子形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其紙本如無重複歸檔之必要者。 (三)機關支付款項取得紙本支出憑證經電子化處理,該紙本依相關法令得免保存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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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規定了行文的注意事項。根據該條規定,最高法院在對各庭室科單位進行文件行文時,受文單位辦畢後可以不歸檔。同樣地,最高法院各庭室科之間進行文件行文時,也可以不歸檔。 針對這項規定,一個相關的範例是,最高法院第一庭以本院名義對最高法院第二庭發出文件,文件內容是關於某一案件的相關資料。在文件送達最高法院第二庭後,最高法院第二庭辦畢後可以不將該文件歸檔。同樣地,最高法院第一庭與最高法院第二庭之間進行的文件行文,也不需要歸檔。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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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