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行政事務案件,承辦人應於辦畢後五日內歸檔;多件案件合為一案卷者,應於文件產生日最晚者辦畢五日內歸檔。 歸檔之案件或案卷,均應加訂封面、封底,並於封面填明分類號、保存年限及案名後,併同該單位主管核章之歸檔清單一式二份送檔案室。
四、行政事務案件,承辦人應於辦畢後五日內歸檔;多件案件合為一案卷者,應於文件產生日最晚者辦畢五日內歸檔。 歸檔之案件或案卷,均應加訂封面、封底,並於封面填明分類號、保存年限及案名後,併同該單位主管核章之歸檔清單一式二份送檔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