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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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事務案件,公文採線上簽核者,辦理線上歸檔;採紙本簽核者,辦理整卷歸檔。 前項公文性質如屬永久保存、密件、訴訟(願)、國賠、事涉人民權益、法律信證與行政稽憑、案情複雜(如同一案件無法全程採線上辦理),或附件屬性特殊(有價券證、已裝訂成冊、須用印、實體物品)無法掃描,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須以紙本辦理者,應採紙本簽核。 辦畢案件有延後歸檔之必要,由承辦人員敘明歸檔期限,線上簽請單位主管核准。 承辦人員應於公文辦畢後五日內歸檔;多件案件合為一案卷者,應於文件產生日最晚者辦畢五日內歸檔。 整卷歸檔之案件或案卷,均應加訂封面、歸檔清單及封底;歸檔清單應經單位主管核章,封底應彌封蓋職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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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行政事務案件應在辦理完畢後的五天內歸檔。如果有多件案件合併成一個案卷,則應在文件最晚產生日後的五天內辦理完畢並歸檔。歸檔的案件或案卷應加訂封面和封底,並在封面上填寫分類號、保存年限和案名,然後與該單位主管核章的歸檔清單一起,以兩份副本送交檔案室。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4條
- 核名詞
- 法律名詞
- 稽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 法令名詞
- 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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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