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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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判案件經裁判終結者,書記官應依下列期限辦理歸檔: (一)裁判原本:按月於最後評議日之案件發卷後五日內彙訂成冊歸檔。(二)尾卷及本院卷宗:按季彙訂成冊歸檔。 (三)其他各式簿冊:按年彙訂成冊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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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規定了民事事件和刑事案件在裁判終結後的檔案管理程序。根據該條款,書記官應於發卷後的五日內將底卷連同裁判原本歸檔。檔案室的檔案管理人員收到底卷後,需要取出裁判原本并按照民事和刑事分類,按照年度和字號依序編訂成卷,然後永久保存。對於沒有裁判原本的其他卷宗(例如台他、台銷卷),書記官應在辦畢後的五日內進行歸檔。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檔字第 1080970000 號。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原本名詞
- 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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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