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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檔案管理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民事事件、刑事案件裁判終結者,書記官應於發卷後,將底卷連同裁判原本於五日內歸檔;檔案室檔案管理人員(以下稱檔案管理人員),於收受底卷後,將裁判原本取出,並依民、刑事分類,按年度、字號依序編訂成卷,永久保存。 其他無裁判原本之台他、台銷卷,書記官應於辦畢後五日內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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