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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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司法事務官得許可對於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調解程序;亦得將調解事件通知利害關係人,命其參加。 前項經許可參加之第三人實際參與調解程序,如為調解方案效力所及,於將成立調解時,司法事務官宜曉諭聲請人追加該利害關係人為調解聲請人或相對人,始製作調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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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10 條,司法事務官有權許可第三人參與調解程序,並可以將調解事件的相關資訊通知利害關係人,要求他們參加調解。如果經許可參加的第三人實際參與了調解程序並達成調解方案,司法事務官應告知聲請人將該利害關係人列為調解聲請人或相對人,然後才能製作調解筆錄。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judicial.gov.tw/)中,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曉諭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相對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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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