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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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解程序應在調解室進行;必要時,亦得在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處所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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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第9條,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的程序應在調解室進行,但必要時也可以選擇在鄉(鎮、市、區)公所、農會、水利會、警察機關或其他適當的場所進行調解。這意味著調解可以在相關的行政機構或機關進行,以確保調解過程的有效進行和當事人的便利。例如,如果調解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爭議,可以選擇在水利會進行,以便相關的專家和資源更方便地被利用和調解的當事人也能更容易地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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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