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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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裁定時,應督促書記官於正本曉示當事人對於該裁定不得提出異議;如當事人對於該裁定提出異議者,應由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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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8條要求書記官在正本上告知當事人,對於裁定不得提出異議。如果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異議,應由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 這一規定可以在以下法條中找到支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9條之一第一項,司法事務官可以裁定結案並作出調解命令。該條例也呼籲當事人對此裁定不得提出異議。 參考資料:2021年修正後的民事訴訟法。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書記官名詞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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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