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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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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處罰鍰之裁定不服者,得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認為異議不合法時,應裁定駁回之;如認為異議有理由,即應撤銷原裁定。 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不得自行駁回。 當事人對於第一項罰鍰之裁定提出異議時,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7條,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09條第1項、第409條之一第5項所處罰鍰的裁定不滿意時,可以在送達後十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如果認為異議沒有合法依據,應當裁定駁回異議;如果認為異議是有理由的,應當撤銷原裁定。 如果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沒有合法依據,應將案件提交給法院裁定,而不能自行駁回異議。 當事人對於第一項罰鍰的裁定提出異議時,應停止執行罰鍰。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五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送達名詞
  • 異議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撤銷原裁定名詞
  • 駁回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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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7 條規定:「七、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九條之一第五項所處罰鍰之裁定不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