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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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調解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調解之筆錄繕本或影本,應與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於相對人。調解期日通知書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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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6條的規定,當事人的調解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調解之筆錄繕本或影本,應當同調解期日通知書一併送達給相對人。而調解期日通知書則應該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律效果。 參考資料: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 最高法院台灣裁判書查詢網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 期日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法律效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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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