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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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解期日,由司法事務官定之。其續行之調解期日,除由司法事務官定之外,亦得逐次或概括授權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定之。 調解期日宜選擇適合當事人到庭之期日。調解期日前一、二日,宜督促相關承辦人員再以電話聯絡兩造當事人,以利調解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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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5 條,調解期日是由司法事務官來確定的。而如果有續行的調解期日,可以由主任調解委員或調解委員根據授權來定。調解期日的選擇應該考慮到當事人能夠到庭的合適日期。在調解期日前一或兩天,應該督促相關的承辦人員透過電話聯絡兩造當事人,以確保調解程序的進行順利。 上述資料是根據以下參考資料回答的: 司法院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最新修訂日期為2013年4月1日。
- 期日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概括授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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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