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司法事務官得自行調解或由選任之調解委員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調解之望或有必要時,再由司法事務官到場調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中沒有提及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 11 條的資訊,所以無法針對此問題提供具體的回答。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