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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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調解成立者,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之條款詳細記入調解程序筆錄,送請司法事務官簽名。 調解委員進行調解而在調解事件報告書記載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日情形者,司法事務官毋庸於該報告書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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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20條,調解成立後,應由書記官將解決爭端的條款詳細記入調解程序筆錄,並送請司法事務官簽名。如果調解委員在調解事件報告書中記載調解不成立或延展期限的情況,則不需要司法事務官簽名。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司法事務官辦理調解事件規範要點》第15條,調解成立後應由書記官記載當事人的基本資料、調解內容、達成協議的日期等相關資訊。根據該要點第8條,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應包括一位主任調解委員和兩位調解委員,並應有書記官協助紀錄。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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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