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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11 條

十一、本法第八條第十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各項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活動所取得之獎金或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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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原則。根據該條款,所謂「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等之獎金或給與」,是指參加舉辦地點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各種競技、競賽以及機會中獎活動所獲得的獎金或給與。這意味著只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參加的競技、競賽或者中獎活動中所獲得的獎金或給與才算是中華民國來源的所得。 例如,一位在台灣的籃球比賽中獲得的獎金即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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