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12 條
十二、本法第八條第十一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指無法明確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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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2條,明確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係指無法明確歸屬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所得類別之所得。換言之,當某種經濟收益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至第十款所定的各種所得類型,且無法歸屬於其中任何一項時,該收益即可歸類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以下是一個與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相關的範例: 例如,某外國公司在台灣進行業務,獲得一筆來自台灣境內的業務利潤,但該利潤並不屬於公司分配之股利、盈餘、勞務報酬、利息、租金、權利金、財產交易之增益、工商等業之盈餘、競技及機會中獎之獎金等所得類型。根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12條的說明,這筆利潤可以歸類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 參考資料: 1. 中華民國財政部,所得稅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2 2. News, L. (2020, September 7). 所得稅法第8條的《其他收益》規定. 宇信法律事務所. https://www.lawnews.com.tw/LawNews//detailMessage/pt_batrlaw_content_db962bf18be5 3. JACPA,Y. (2018, January 18). 109年元月會務. JACPA會計師事務所. https://www.jacpa.com.tw/zh-tw/news-headline/10901-event/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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