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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本法第八條第四款「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稱利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准來臺募集與發行,或依外國法律發行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櫃檯買賣之外國公司債券,其所分配之利息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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