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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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法第八條第四款「自中華民國各級政府、中華民國境內之法人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取得之利息」,所稱利息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及其他貸出款項之利息所得。 依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來臺募集與發行,或依外國法律發行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櫃檯買賣之外國公司債券,其所分配之利息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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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五款指出,所稱利息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以及其他貸出款項所得的利息。然而,依據外國法律規定設立登記的外國公司,在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後在台灣募集與發行,或依外國法律發行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台櫃檯買賣的外國公司債券,其分配的利息所得並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來源所得。 參考資料: - 所得稅法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 法人名詞
-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法規
- 設立登記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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