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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本法第八條第五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指出租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所取得之租金: (一)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二)動產: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之財產,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衛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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