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6 條
六、本法第八條第五款所稱「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之租金」,指出租下列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所取得之租金: (一)不動產: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不動產,如房屋、土地。 (二)動產: 1.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臺募集與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2.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之財產,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衛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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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五款規定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的原則。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了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因租賃而取得的租金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疇。具體而言,該法條將中華民國境內根據租賃而取得的租金分為不動產和動產兩種情況: 1. 不動產:指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不動產,例如房屋、土地等。 2. 動產: (1) 在中華民國境內註冊、登記之動產,例如船舶、航空器、車輛等;或者經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核准在台灣募集、發行或上市交易之有價證券,例如股票、債券、台灣存託憑證及其他有價證券。 (2) 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使用的財產,例如直接或間接提供生產之機(器)具、運輸設備(船舶、航空器、車輛)、辦公設備、衛星轉頻器、網際網路等。 以下是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 根據第一款的解釋,如果某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租用了一棟位於台灣的房屋,所獲得的租金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根據第二款的解釋,如果某公司在台灣註冊並登記了一艘船舶或者提供了在台灣上市交易的股票,該公司從船舶租賃或股票交易中獲得的租金或收益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 另外,根據第二款的第二項解釋,如果某個人或企業在台灣向他人提供使用的財產,例如辦公設備或者網際網路,所獲得的租金或收益也將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總之,此法條明確了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認定原則,應根據財產租賃所得的具體情況和所得性質加以判斷。根據該條的規定,所得的來源地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租金,無論是來自不動產還是動產,均應視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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