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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第 9 條

九、本法第八條第八款所稱「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及一般雇用人員在國外提供勞務之報酬」,以各該人員在駐在國提供勞務之報酬,享受駐在國免徵所得稅待遇者為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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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九款中提到的認定原則,是針對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和一般雇員在國外提供勞務所獲得的報酬做出規定。根據這一條款,只有那些在駐在國提供勞務而享受免徵所得稅待遇的人才符合這一規定的範圍。 參考資料: 根據財政部六十三年十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三七二七三號函,以及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五六號函的解釋,在駐在國提供勞務的技術人員所取得的報酬,在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的範圍之外,可免繳中華民國的所得稅。 範例: 一位中華民國政府派駐美國使館工作的人員,在美國提供勞務並享受免徵美國所得稅的待遇。根據所得稅法第八條第九款的規定,這位人員在駐在國提供的報酬,不屬於中華民國的來源所得,因此可以在中華民國免繳所得稅。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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