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11 條
快速跳轉
十一、本院應定期評估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執行成效,並應適時檢討督促改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第11條的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應評估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的執行成效,並定期進行評估。同時,法院也應時刻檢討和督促改善工作。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能夠有效地執行其工作,並提供能夠改善工作的機會。此外,這條規定還強調了法院的監督責任,以確保其工作的有效性和品質。對於具體的評估方法和改善措施,需要參考該要點中的其他條文或裁判書才能夠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