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所交辦各項事務時,應依法官之指示遵期辦理,製作報告書,並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按月彙整辦理事務之標目明細月報表,經所配置之法官核章後,於次月五日前影送研考科統計併陳報。 受支援法院應檢具工作考核表及月報表,並每半年評估成效,函送本院。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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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所交辦各項事務時,應依法官之指示遵期辦理,製作報告書,並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按月彙整辦理事務之標目明細月報表,經所配置之法官核章後,於次月五日前影送研考科統計併陳報。 受支援法院應檢具工作考核表及月報表,並每半年評估成效,函送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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