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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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所交辦各項事務時,應依法官之指示遵期辦理,製作報告書,並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按月彙整辦理事務之標目明細月報表,經所配置之法官核章後,於次月五日前影送研考科統計併陳報。 受支援法院應檢具工作考核表及月報表,並每半年評估成效,函送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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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第10條的規定,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在執行所交辦的事務時,應遵循法官的指示並按時辦理,並製作報告書以及每日填寫工作日誌。另外,他們還需要按月彙整事務的標目明細並製作月報表,經由所配置的法官核章後,在次月的五日前影送研考科統計併陳報。受支援的法院應該提供工作考核表和月報表,並且每半年進行評估,函送給高等法院。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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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