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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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應提供專業知識,有效協助法官辦案。並應定期或於調辦事、支援期滿或每案終結時提出工作考核表送交所配置之法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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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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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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