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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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由調辦事、受支援法院管理並負擔加班、出差等費用;如由調辦事法院再受調支援其他法院辦事,支援期間由受支援法院管理並負擔加班、出差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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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了調辦事和調支援司法事務官的事務管理和費用分擔情況。根據此條規定,如果一個法院的調辦事官被調至其他法院支援辦事,那麼支援期間的加班、出差等費用由受支援法院負擔。這條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調辦事官在支援期間能夠正確執行任務並維護司法事務的正常運作。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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