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置聯絡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任期配合調辦事業務期限,但得視實際情形隨時調整。聯絡人為無給職,負責協辦行政事項,並參加工作會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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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置聯絡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任期配合調辦事業務期限,但得視實際情形隨時調整。聯絡人為無給職,負責協辦行政事項,並參加工作會報。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