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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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置聯絡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任期配合調辦事業務期限,但得視實際情形隨時調整。聯絡人為無給職,負責協辦行政事項,並參加工作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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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第 7 條》規定,調辦事業務期間,高等法院可指派一名聯絡人來協助辦理行政事項,並參加工作會報。該聯絡人的任期應配合調辦事業務的期限,若有需要,可隨時調整。聯絡人是無給職的,其主要責任是協助處理行政事項事務。根據最新資料,高等法院內的聯絡人人數並無明確規定,而且沒有相關的具體範例。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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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