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由院長統籌調配辦理之事務,並得指定庭長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擬條第六款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中,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的事務由院長統籌調配辦理,並可以指定庭長協助。依照臺灣高等法院的內部規定,院長具有調度辦事及支援司法事務官的權限,並可委派庭長來協助執行工作。這意味著在處理辦事及提供司法支援的工作時,院長具有指揮和調配人員的權力,並可以授權庭長來協助執行相關任務。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