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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由院長統籌調配辦理之事務,並得指定庭長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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