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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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調司法事務官支援人選,應優先考量各法院業務需要及個人專長,再佐以其家庭狀況及個人意願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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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第 5 條中規定調司法事務官支援人選時,應以各法院業務需要和個人專長為優先考量,同時考慮其家庭狀況和個人意願等因素。具體來說,進行支援人選的選擇時應考慮到法院業務的特點和需求,並匹配個人的專業能力和經驗。同時,也應評估支援人選的家庭狀況以及他們對於調動或支援的意願和可行性。這樣的選擇方式將有助於確保調司法事務官的支援工作能夠達到效果並提供有效的支援。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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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