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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調司法事務官支援,原則以具財經專長之司法事務官為限,並以協助辦理金融案件為優先考量。但各法院遇有特殊訴訟業務需要時,得請求具其他專長之司法事務官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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