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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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請求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由本院統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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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司法院行政調助人員調配辦法》第3條規定,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如需要請求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將由中華民國司法院統籌辦理。這表示以上法院在處理訴訟業務時,可以向司法院提出請求調配司法事務官的需求,而司法院將負責統籌相關工作。
- 行政法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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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