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本院得調所屬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至本院支援。各法院需跨轄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應報由本院統籌協調。 各法院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亦得主動請求支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第2條,該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院得調所屬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至本院支援]:根據這一項,臺灣高等法院有權調動其所屬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至本院提供支援。這意味著當臺灣高等法院需要處理特定的訴訟業務時,可以向所屬地方法院調派司法事務官來支援。 2. [各法院需跨轄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應報由本院統籌協調]:根據這一項,當各個法院需要跨轄區調派司法事務官來提供支援時,應該向臺灣高等法院報告,由其進行統籌協調。這表示在跨區域的支援調度中,需要有臺灣高等法院進行整體協調。 3. [各法院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亦得主動請求支援]:根據這一項,各個法院在需要調派司法事務官提供支援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動請求支援。這意味著各個法院不只是被動地接受支援調度,也可以主動提出需求。 該條的參考資料是《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最新版本資料為「103年10月29日高法會字第10301000040號函」,根據這份管理辦法,高等法院可以調派所屬地方法院的司法事務官來提供支援,而各法院在需要跨區域調派人員時,應該向高等法院進行報告並經其統籌協調。此外,法院也有權主動請求支援,以滿足其處理訴訟業務的需求。
- 司法事務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