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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本院得調所屬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至本院支援。各法院需跨轄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應報由本院統籌協調。 各法院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亦得主動請求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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