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調辦事及調支援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管理及考核補充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03 月 3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下稱本院)為有效管理運用司法事務官人力,依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補充要點。
二、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本院得調所屬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至本院支援。各法院需跨轄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應報由本院統籌協調。 各法院需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亦得主動請求支援。
三、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法院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請求調司法事務官支援時,由本院統籌辦理。
四、為審理訴訟業務需要,調司法事務官支援,原則以具財經專長之司法事務官為限,並以協助辦理金融案件為優先考量。但各法院遇有特殊訴訟業務需要時,得請求具其他專長之司法事務官支援。
五、調司法事務官支援人選,應優先考量各法院業務需要及個人專長,再佐以其家庭狀況及個人意願等因素。
六、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由院長統籌調配辦理之事務,並得指定庭長協助。
七、調本院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置聯絡人一名,由院長指派,任期配合調辦事業務期限,但得視實際情形隨時調整。聯絡人為無給職,負責協辦行政事項,並參加工作會報。
八、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由調辦事、受支援法院管理並負擔加班、出差等費用;如由調辦事法院再受調支援其他法院辦事,支援期間由受支援法院管理並負擔加班、出差等費用。
九、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應提供專業知識,有效協助法官辦案。並應定期或於調辦事、支援期滿或每案終結時提出工作考核表送交所配置之法官考核。
十、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承法官之命,辦理所交辦各項事務時,應依法官之指示遵期辦理,製作報告書,並每日填寫工作日誌,按月彙整辦理事務之標目明細月報表,經所配置之法官核章後,於次月五日前影送研考科統計併陳報。 受支援法院應檢具工作考核表及月報表,並每半年評估成效,函送本院。
十一、本院應定期評估調辦事、支援之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之執行成效,並應適時檢討督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