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分案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主任觀護人(處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受理案件類型及受案比例,應由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年終事務分配會議定之。但主任觀護人(處長)至少應辦理少年調查(保護)官受案量二分之一至八分之一之審前調查及保護管束案件,且審前調查案件每月不得低於一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回答不出。
- 少年調查官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少年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分案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