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分案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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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之方式: (一)分案字別:依「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規定設定字別,未經司法院同意不得新增前開對照表以外之字別。 (二)分案流程:每日所收之全部案件,分案人員至遲應於翌日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以電腦系統之輪次表進行輪分案件後,列印分案清單及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及卷宗送請各受案股別之少年調查(保護)官查核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 (三)監督:分案人員每週應列印分案輪次表,送主任觀護人(處長)查核蓋章,再影印分送各股少年調查(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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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各項條款,針對問題中提到的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分案要點第3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該條第一項,分案字別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的規定來進行設定。這表示在進行分案時,必須根據司法院所訂定的對照表來指定案件的字別。如果想要新增字別,則需要經過司法院的同意才能夠進行。 而根據第二項,分案流程中,分案人員應該在收到案件後的翌日之前將案件的基本資料輸入電腦系統。然後根據電腦系統中的輪次表來進行輪分案件,並列印相應的分案清單和卷面。這些清單和卷宗會送交給各受案股別之少年調查(保護)官進行查核,確保無誤後,進行蓋章,並據此領取相應的卷宗。 最後,根據第三項,分案人員每週應該列印分案輪次表,並送交主任觀護人(處長)進行查核,並蓋章。之後再將其影印並分送給各股少年調查(保護)官。這個過程是為了監督分案的執行情況。 參考資料: -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 司法院: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
- 刑事案件名詞
- 前開名詞
- 股別名詞
- 少年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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