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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8.10.01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分案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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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少年)法院之觀護人室(或調查保護處)辦理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之分案,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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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之分案,應依案件之種類,以電腦輪分方式為之。但下列各類案件,得不依輪分,逕指定分案: (一)少年保護事件調查案類:「觀兒速」、「觀少速」、「觀調執(轉)」、「觀調執(教)」、「觀調執(誡)」、「觀察」字案件,分與原受理同案「觀少調」、「觀虞調」、「觀兒調」字案件之股別辦理。 (二)少年保護事件執行案類:「觀聲免」、「觀感調」字案件,有撤銷原保護處分令入感化教育情形,分與原保護處分執行之股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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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案之方式: (一)分案字別:依「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民刑事案件案號字別及案件種類對照表」規定設定字別,未經司法院同意不得新增前開對照表以外之字別。 (二)分案流程:每日所收之全部案件,分案人員至遲應於翌日將案件基本資料輸入電腦,以電腦系統之輪次表進行輪分案件後,列印分案清單及卷面,裝訂成卷。分案清單及卷宗送請各受案股別少年調查(保護)官查無訛後,於分案清單蓋章,據以領取卷宗。 (三)監督:分案人員每週應列印分案輪次表,送主任觀護人(處長)查核蓋章,再影印分送各股少年調查(保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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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任觀護人(處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受理案件類型及受案比例,應由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年終事務分配會議定之。但主任觀護人(處長)至少應辦理少年調查(保護)官受案量二分之一至八分之一之審前調查及保護管束案件,且審前調查案件每月不得低於一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地方(少年)法院觀護人室(調查保護處)分案要點全文共 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8.10.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