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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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人於比對申報資料時,發現醫療院所申報之藥價調查資料中,有前點不實申報或未申報之情形,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不實申報之醫療院所,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編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其涉嫌犯罪者,並移請檢察機關處理。 (二)醫療院所經通知應申報而未申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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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第3條,針對醫療院所在藥價調查中的不實申報或未申報情形,保險人的處理方式如下: 1. 對於不實申報的醫療院所,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74條第2款的規定辦理。同時,如涉及犯罪行為,保險人還會將其移交給檢察機關處理。 2. 對於已通知應該申報但未申報的醫療院所,保險人則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0條和第9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74條第2款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某醫療院所在藥價調查中不實申報藥價,保險人有權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如罰款或其他相關處罰。此外,根據參考資料《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0條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某醫療院所在已通知應該申報但未申報的情況下,保險人有權依法對其進行處理,如暫停或終止特約等措施。 以上是就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第3條的解釋和範例。
-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法規
- 第八十條及第九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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