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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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人依前點規定進行比對發現醫療院所申報錯誤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醫療院所之申報資料錯誤品項之不符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不符金額比率為百分之十以上,而無合理說明者,應依不實申報論處。 (二)醫療院所之申報資料錯誤情形未達前款條件,但其申報資料錯誤品項之不符金額比率為百分之五以上者,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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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第4條,當發現醫療院所申報錯誤時,保險人應按照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 如果醫療院所的申報資料錯誤品項的不符金額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且不符金額比率超過百分之十,且沒有合理的說明,則應視為不實申報,進行相應處理。 (二) 如果醫療院所的申報資料錯誤情況不符合前一款的條件,但其申報資料錯誤品項的不符金額比率超過百分之五,保險人應通知該醫療院所限期改善。 以上回答是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於民國109年12月1日公告之最新版本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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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