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稱健保局)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第四章柒「不實申報或未申報之處理方式」及醫療院所申報錯誤情形,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2.06.20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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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院所於保險人公告乙調查之申報期限內,應依規定辦理藥價調查資料之申報。不實申報及未申報之定義如下:
(一)不實申報:
指因故意行為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1.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者。
2.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之情節。
(二)未申報:指未依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內完成調查品項及相關資料之申報。
三、保險人於比對申報資料時,發現醫療院所申報之藥價調查資料中,有前點不實申報或未申報之情形,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不實申報之醫療院所,依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五編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辦理;其涉嫌犯罪者,並移請檢察機關處理。
(二)醫療院所經通知應申報而未申報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條及第九十條規定辦理。
四、保險人依前點規定進行比對發現醫療院所申報錯誤時,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醫療院所之申報資料錯誤品項之不符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且不符金額比率為百分之十以上,而無合理說明者,應依不實申報論處。
(二)醫療院所之申報資料錯誤情形未達前款條件,但其申報資料錯誤品項之不符金額比率為百分之五以上者,保險人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五、前點所稱申報資料錯誤品項之不符金額,指「(經實質認定品項之乙調查申報購買金額-經實質認定品項之甲調查申報銷售金額)+甲調查申報乙調查未申報之乙調查品項銷售金額」;所稱申報資料錯誤品項之不符金額比率,指「(經實質認定品項之乙調查申報購買金額-經實質認定品項之甲調查申報銷售金額)+甲調查申報乙調查未申報之乙調查品項銷售金額」該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乙調查申報購買金額。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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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院所藥價調查不實申報未申報及申報錯誤處理要點全文共 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2.06.2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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