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方案所稱之智慧財產案件,係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等相關法規中所定義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刑事訴訟案件及行政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 1.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民事訴訟事件。 2.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爭議事件。 3.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且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裂者。 (二)智慧財產刑事訴訟案件: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三)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 1.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 2.因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妨礙公平競爭所生之行政訴訟事件。 3.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對報運貨物進出口行為人侵害智慧財產權標的物之行政處分,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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