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第 4 條
四、地方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應依智慧財產相關法令之規定,設置專庭或指定二人以上之專股辦理。但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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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第4條,地方法院在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時,應依照智慧財產相關法令的規定,設置專庭或指派二人以上的專門法官來處理。不過,如果各級法院對於法官處理案件的年度司法事務分配有其他規定,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地方法院在處理智慧財產案件時,必須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在需要時成立專門的庭院或指派專門的法官處理,以確保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更加專業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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