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第一審民事事件,應視案件性質,於必要時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審理計畫,集中審理,避免訴訟延滯。 前項民事事件涉及智慧財產權有效性爭執時,法院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就當事人之主張或抗辯有無理由自為判斷,必要時並得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請技術審查官協助調查技術爭點,或送鑑定人鑑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