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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審酌當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之新證據,並應注意前開新證據之提出,如有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未依訴訟進行程度於適當時期提出,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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