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法院加強審判功能保護智慧財產權方案 第 8 條

八、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應注意審酌當事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之新證據,並應注意前開新證據之提出,如有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未依訴訟進行程度於適當時期提出,而有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駁回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事件的相關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考慮當事人根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提出的新證據。同時,法院應注意若有當事人有意圖延滯訴訟的情況下提出新證據,或因重大過失而未在適當時期提出新證據而妨礙訴訟終結,法院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的規定,對此證據提出駁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