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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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當年度編列之補(捐)助經費預算用罄者,不予補(捐)助。 (二)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時,不予補(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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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問題描述,要釐清的是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10條的內容。根據該法條,有兩項注意事項: 一、當年度編列之補(捐)助經費預算用罄者,不予補(捐)助。這表示當年度的補(捐)助經費預算已經用完,就不再提供補(捐)助。 二、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時,不予補(捐)助。這表示如果年度的預算尚未經立法院通過,就不會提供補(捐)助。 然而,根據提供的資料,並未提到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10條的具體內容,也未提供與這個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該條進行詳細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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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