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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3.05

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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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司法院(下稱本院)為鼓勵民間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協助少年法院(庭)辦理安置輔導,落實少年事件處理法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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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捐)助對象: 經法院依地方(少年)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遴選,並訂定委託安置輔導契約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下稱安置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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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項目: (一)安置機構為受法院委託安置之少年(下稱受安置少年)支出之下列費用: 1.健保給付之醫療相關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捐)助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但不含整容、整型、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疾病預防、住院期間之看護、指定病房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等費用。 2.健康檢查費用:每人每年一次,最高補(捐)助三千五百元。 3.配置眼鏡費用:每人安置期間最高補(捐)助二千元。 4.非健保給付之心理師實施心理衡鑑、諮商及治療費用:每人每次最高補(捐)助一千二百元,每年最高補(捐)助二十四次。 5.高中、高職之學雜費用,每人每學期最高補(捐)助如下: (1)公立高中:三千八百元。 (2)私立高中:一萬三千五百元。 (3)公立高職:三千二百元。 (4)私立高職:一萬八千九百元。 6.高中、高職課程學習費用:包括實習材料費、專業道具費、參加比賽之報名費及其他與課程學習有關之費用,每人每學期合計最高補(捐)助五千元。 (二)充實機構圖書(含電子出版品)費用:以兒童、少年圖書或其他與教育、學習、輔導、社會福利、親職教育有關之專業書刊為限。申請時,受安置少年一人者,最高補(捐)助一萬元,每增加安置一人,得增加補(捐)助至五千元。每年最高補(捐)助總額十萬元。 (三)設施設備費用:安置機構現有設備已逾使用年限,亟需汰舊換新,或有新增設備之必要為限。申請時,受安置少年一人者,最高補(捐)助三萬元,每增加安置一人,得增加補(捐)助至一萬五千元。每年最高補(捐)助總額三十萬元(每件設備單價不逾一萬元)。 (四)其他經本院准之項目:以協助受安置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提升其自立生活能力,由安置機構舉辦之法律、情緒管理、性別平等或防制少年非行相關議題的課程、活動或宣導、寒暑假生活輔導服務、其他與兒童及少年福利或自立生活相關服務等為限。申請時,受安置少年一人者,最高補(捐)助一萬元,每增加安置一人,得增加補(捐)助至五千元。每年最高補(捐)助總額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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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捐)助原則: (一)前點第一款:須受安置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家庭符合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低收入戶。 2.安置期間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經該管少年保護官訪視評估認有補(捐)助必要。 (二)前點第二款至第四款:由本院依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額度就申請機構所提計畫之服務目標及預期效益審查後,核定補(捐)助項目及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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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第三點第一款:安置機構應於每年度三月、六月、九月、十一月前,以書面向委託安置之法院提出申請,並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二)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採事前審原則,安置機構應檢具計畫書及其他應備文書,逕向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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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除法院簽訂之安置輔導合約書、主管機關發給之設立許可證書及其他經本院通知應備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一)第三點第一款: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憑證以當年度支出者為限,不得跨越不同年度): (1)第一目、第二目:診斷證明書、健康檢查報告及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據。 (2)第三目:收據及醫療院所出具之視力證明。 (3)第四目:心理師或其所屬醫療院所出具之收據、相關證明及諮商或治療紀錄摘要報告。 (4)第五目、第六目:繳款單據。 3.裁定書。 4.受安置少年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1)第一目:直轄市、縣(市)政府冊列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第二目:該管少年保護官之訪視評估報告(參考範例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以當年度實施之計畫為限,不得跨越不同年度)、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補(捐)助金額等項。 2.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機構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捐)助等。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申請書、計畫書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供審查。 (四)申請補(捐)助應備之文件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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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第三點第一款申請案件:法院應先行審,填具初審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後,辦理如下: 1.符合規定者,由各法院先行完成支出憑證黏貼及核章程序,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函送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核辦。 2.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3.不符合規定其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款第一目申請案件: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本要點及本院分層負責有關規定,擬具審查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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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撥款及銷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案件,經審查核定後,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通知申請補(捐)助機構檢據撥款(格式如附件三)。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接受補(捐)助之機構,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跨年度不得辦理,最後結報截止日為十二月二十日),將成果報告書(格式如附件二之一)、實際支用經費結報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二之二)及黏貼憑證用紙(格式如附件二之三),送本院辦理結報。 (三)接受補(捐)助機構,對於各類所得應負責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並於支出憑證蓋章證明。 (四)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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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 (一)本院對於核定補(捐)助之案件,得派員了解辦理情形。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追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機構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申請機構接受本院補(捐)助而辦理之採購案,其補(捐)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捐)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本院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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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當年度編列之補(捐)助經費預算用罄者,不予補(捐)助。 (二)年度預算未獲立法院通過時,不予補(捐)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3.0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