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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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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應備文件:除法院簽訂之安置輔導合約書、主管機關發給之設立許可證書及其他經本院通知應備之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各款文件:(一)第三點第一款: 1.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憑證以當年度支出者為限,不得跨越不同年度): (1)第一目、第二目:診斷證明書、健康檢查報告及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之收據。 (2)第三目:收據及醫療院所出具之視力證明。 (3)第四目:心理師或其所屬醫療院所出具之收據、相關證明及諮商或治療紀錄摘要報告。 (4)第五目、第六目:繳款單據。 3.裁定書。 4.受安置少年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1)第一目:直轄市、縣(市)政府冊列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第二目:該管少年保護官之訪視評估報告(參考範例格式如附件一之一)。 (二)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或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內容(以當年度實施之計畫為限,不得跨越不同年度)、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項(格式如附件二)。 1.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補(捐)助金額等項。 2.申請計畫自籌經費包括申請機構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捐)助等。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於申請書、計畫書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供審查。 (四)申請補(捐)助應備之文件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6條的規定,申請補(捐)助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一、第三點第一款: 1.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 支出憑證及相關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書、健康檢查報告和收據等。 3. 裁定書(針對補助對象的裁定文件)。 4. 受安置少年符合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如低收入戶證明和少年保護官的評估報告。 二、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 需要提交計畫書,內容應包括目的、主辦單位、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內容、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等項。其中,經費概算要包括項目、單位、數量、單價、預算數、自籌金額及申請補(捐)助金額等項。申請計畫自籌經費要包括申請機構編列預算、民間捐款及其他機關補(捐)助等。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之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供審查。 四、申請補(捐)助應備之文件如係提出影本,應與正本相符。 以上所述為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6條的相關解釋,參考依據為該要點本身。

相關函釋 1

  • 安置輔導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少年名詞
  • 少年保護官名詞
  • 同一案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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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申請應備文件:除法院簽訂之安置輔導合約書、主管機關發給之設立許可證書及其他經本院通知應備之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