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辦理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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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作業: (一)第三點第一款申請案件:法院應先行審核,填具初審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一之二)後,辦理如下: 1.符合規定者,由各法院先行完成支出憑證黏貼及核章程序,連同申請應備文件,函送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核辦。 2.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得補正者,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限期補正。 3.不符合規定其情形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二)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款第一目申請案件: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本要點及本院分層負責有關規定,擬具審查意見,簽奉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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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第7條,司法院辦理申請案件的審查過程如下: 一、對於符合規定的案件,法院應先行審核,填具初審意見表後,完成支出憑證的黏貼及核章程序。然後,將申請應備文件連同支出憑證函送本院少年及家事廳進行核辦。 二、對於不符合規定但能夠補正的案件,法院應一次敘明待補正事項,並給予限期補正。 三、對於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的不符合規定案件,法院應敘明事由退回,並副知本院少年及家事廳。 此外,根據本院分層負責有關規定,第三點第二款至第四款以及前款第一目的申請案件,由本院各該主管業務廳(處)依照本要點和相關規定擬定審查意見,經核定後進行辦理。 以上資訊參考自司法院相關法規《補(捐)助民間安置機構作業要點》。
- 核名詞
- 少年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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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